為大力推進人才強校戰略,加強學科梯隊建設,吸引更多的海內外優秀人才充實教師隊伍,優化師資結構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引聘對象及條件
(一)A類
50周歲以下(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應聘當年的12月31日,下同),身心健康,具備良好的師德素養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學術水平高,已取得突出業績,能帶領本領域學科建設及科學研究工作。
(二)B類
45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備良好的師德素養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博士生導師,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強,已取得突出業績。
(三)C類
45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備良好的師德素養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較強,已取得明顯業績。
(四)D類
40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備良好的師德素養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,專業基礎良好,具有較好的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;具有1年以上海外工作學習經歷,或近五年科研業績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發表學術論文(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)
理工類:SCI-JCR二區以上學術期刊1篇以上,或SCI、EI(不含會議論文)學術期刊2篇以上;人文社科類:SSCI、A&HCI 學術期刊1篇以上,或CSSCI大類排名前30%學術期刊2篇以上。
2.獲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獎(國家級排名前3,省級二等獎以上排名前2)。
(五)E類
40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備良好的師德素養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,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和一定的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,已取得一定業績。
(六)對特別緊缺急需的學科專業、有標志性重要成果的優秀人才,可不受上述引聘對象及條件的分類限制,實行“一人一策”、“一事一議”,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引聘相關事項。
二、引聘人才待遇
第一類別:全職在編人才
(一)聘期內,除享受學校同級同類在編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外,同時全額享受國家、省、市政府提供的引進人才相關待遇,還可享受安家補貼及科研啟動費,具體如下表:
類型 | 安家補貼(萬元,稅前) | 科研啟動費(萬元) | 生活補貼 | |||
小計 | 安家費 | 購房補貼 | 理工類 | 人文 社科類 | ||
A類(博士且正高) | 90 | 10 | 80 | 40 | 20 | 1000元/月 |
B類(博導且副高) | 70 | 10 | 60 | 30 | 15 | 1000元/月 |
C類(博士且副高) | 50 | 10 | 40 | 20 | 10 | 1000元/月 |
D類(優秀博士) | 40 | 10 | 30 | 15 | 8 | 1000元/月 |
E類(博士) | 30 | 10 | 20 | 10 | 5 | 1000元/月 |
(二)學校根據實際情況,給予租房補貼或提供廉租過渡房,具體按學校公租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。
(三)應聘人員正式入職后,可報銷本人來校報到及一次來校面試往返交通費,并報銷本人辦理入職手續的體檢費用。
(四)B、C類人才,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其科研業績達到教授水平,能勝任和履行教授職責的,可聘任教授職務;D類人才,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其科研業績達到副教授水平,能勝任和履行副教授職責的,可聘任副教授職務。
(五)對特別緊缺急需的學科專業、有標志性重要成果的優秀人才,實行“一人一策”、“一事一議”,適當提高待遇。
第二類別:全職非編人才
(一)實行協議年薪制,年薪(稅前)20-100萬元,按月發放。根據個人科研需求,提供5-100萬元科研啟動費。教學、科研等業績成果超出聘任協議規定的部分按學校相關規定另行獎勵,同時全額享受國家、省、市政府提供的引進人才相關待遇。
(二)學校根據實際情況,給予租房補貼2000元/月;簽訂協議并到校工作后,可報銷本人來校報到及一次來校面試往返交通費,并報銷本人辦理聘用手續的體檢費用。
(三)40周歲以下博士,首聘三年期滿或三年期內,若達到學校評聘副教授條件,可申請入編并申報評聘副教授職務,辦理入編后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,聘期八年。聘期內,除享受學校同級同類在編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外,按D類全職在編人才享受安家補貼、科研啟動費及生活津貼;首聘三年期滿,若未達到副教授任職條件,雙方均愿意續聘,則按原實際聘用崗位續聘三年,享受原年薪待遇或另行商議適當提高。
三、有關說明
(一)全職在編人才的引聘類別,由二級學院根據學科建設需求和引聘人才的基本條件、科研業績等提出適應類別的初步認定意見,經人事處、教務處、科研處、學科辦等職能部門會審,提交學校研究確定。
(二)全職在編人才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,兌現相關待遇。
1.安家費一次性領取,入職手續辦結并來校報到后可先預借。
2.購房補貼:第一年發放總額的30%,剩余補貼按剩余服務年限從第二年起按月平均發放。
3.科研啟動費:根據預算按項目申報方式或按雙方簽訂的引聘協議撥付。
4.若夫妻雙方均屬學校引聘人才,可分別享受相應的科研啟動費、安家費和購房補貼。
5.科研啟動費、安家費及購房補貼按確認的引聘類別予以兌現,今后不再因本人的職務、職稱等變動而調整。
(三)全職在編人才服務期至少8年(含試用期)。服務期內,受聘人員原則上不得提出調動、辭職等申請。若有特殊情況要求離校的,受聘人員應全額退還學校提供的安家費、購房補貼,以及用學校經費購置的設備、資料等,且支付未滿服務年限違約金每年1萬,服務期按實際月份計算,并按照所簽訂協議和學校有關規定承擔其他違約責任;隨引聘人才來校工作的配偶須同時離校。
(四)全職非編人才的年薪及科研啟動費,實行“一人一策”、“一事一議”。由二級學院根據學科建設需求和引聘人才的基本條件、科研業績等提出初步意見,經人事處、教務處、科研處、學科辦等職能部門會審,提交學校研究確定。
(五)符合福建省、泉州市引進人才條件的,由學校上報省市政府審核確認,按照“待遇從優”原則,除享受學校優惠政策外,同時享受福建省、泉州市政府提供的相關待遇。
(六)受聘人員與原工作單位之間產生的合同、經濟等問題由受聘人員本人負責。
(七)本規定適用于2019年5月1日以后引進或聘用的教師。
(八)本規定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。
泉州師范學院
2019年4月11日